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泗县天路沥青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执5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泗县天路沥青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草庙镇西500米303省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MQJKNXT。
法定代表人:程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杰,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濠城镇垓下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YH6F3B。
法定代表人:康国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泗县天路沥青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85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8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伟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王子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万涛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