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执3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濠城镇垓下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YH6F3B。
法定代表人:康国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80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500000元义务,剩余未履行部分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8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伟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王子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涛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