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德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供电分公司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2民初389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县。
原告:**,男,1996年11月16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县。
原告:金婷婷,女,2000年5月24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县。
上列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东段3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40511537。
法定代表人:程本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南路4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U6KD03W。
法定代表人:张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润德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路23号第五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6288436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润德供电服务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大道南路3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YUAD1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清全,重庆润德供电服务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4年2月12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3月29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县。
原告***、**、金婷婷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供电分公司、重庆润德供电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润德供电服务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金婷婷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现原告***、**、金婷婷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婷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婷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04元,由***、**、金婷婷原告负担,退还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4元。
审判员何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