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6765号 原告:安徽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现代苑小区5幢2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RXH5L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五十墩社区门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AQF2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安徽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赵 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