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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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3民初1729号之一
原告:嵊州市亿德管道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大湾村。
经营者:***,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上海辉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227号3幢28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嵊州市亿德管道经营部与被告上海辉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亿德管道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亿德管道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嵊州市亿德管道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张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