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阿克陶县新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昌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022民初493号之一 原告:阿克陶县新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巴仁乡***8组113号(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吾普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昌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小微企业孵化园3号楼202-209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克陶县新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昌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阿克陶县新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陶县新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陶县新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6778元,由原告阿克陶县新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阿克陶县新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6753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阿克陶县新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乔 鑫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何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