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利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利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保350号
申请人青岛利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利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鲁0281执保387号执行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7号24号楼2单元602户的房产一处,查封申请人青岛利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小型客车一辆。
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及担保人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6)鲁0281民初11272号-1民事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7号24号楼2单元602户房产一处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青岛利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