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民初3531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大连筑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系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筑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 文 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