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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民初3531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大连筑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系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筑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    文    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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