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得与广西宏环路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宏环路建工程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24民初1389号
原告:**得,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原告**得系表兄弟关系),男,1983年5月27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公务员,住广西灌阳县。
被告:广西宏环路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BWQ91W。
负责人:江岸,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宏环路建工程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
住所地:融
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融州路**代码:91450224MA5NNM9267。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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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奕然,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的原告**得诉被告广西宏环路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宏环路建工程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得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得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17元,减半收取2558.5元,由原告**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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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