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02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容县。
被执行人:广西宏环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江岸,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与广西宏环路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宏环路建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钦市劳人仲字〔2019〕第1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钦市劳人仲字〔2019〕第1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 民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