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众杰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众杰建设有限公司与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02民初16814号
原告贵州众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产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当识别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应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涉案工程所在地赫章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赫章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孔羽佳
书记员  申开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