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左旗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代热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921民初748号 原告:阿左旗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健康花园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万代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葡萄墩片区葡纬四路葡经三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北***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左旗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万代热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3年7月29日,原告又以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左旗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8元,退还原告阿左旗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216元,由原告阿左旗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4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