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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923民初299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回族。 被告:***,男,48岁,汉族。 被告:阿左旗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健康花园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阿左旗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色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