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阿**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城市公用设施维护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负责人:奇志峰,该中心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阿**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城市公用设施维护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2921民初841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2921民初8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昌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