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14411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阿左旗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左旗健康花园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阿左旗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2022年2月21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