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左旗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绿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内2921执保167号 申请人:阿左旗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绿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阿左旗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绿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2921民初30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宁夏绿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小区××楼和××楼的25套住宅(详见财产线索清单),查封期限24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