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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阿某某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富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600号 原告:***,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 被告:阿**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 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阿**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阿**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