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昆山市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3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707号40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4352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花桥镇曹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0507548K。
法定代表人高立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12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81522.31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经本院其他案件启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执行到部分款项,因在2016年已经分配完毕,本案未分配到款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暂不适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本院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本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诉申请执行人,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亦无异议,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执行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2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