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12执保206号
申请人: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解放路6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669062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54942360X。
法定代表人:单国良,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额7270000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279003901027433783)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