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

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12执保2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54942360X。
法定代表人:单国良,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解放路6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669062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诉被告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的(2020)赣0112执保2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保全金额超出申请金额,申请人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超出保全金额部分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列银行账号的冻结:中国工商银行东阳支行账号12×××79,中国建设银行杭州文晖支行营业部账号33×××68,中国建设银行太原河西支行营业室账号14×××7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