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

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武汉智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12执保210号
申请人: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解放路6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66906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智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32号花前树下第8幢2单元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6808230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智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89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智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