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12民初1788号之二
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与武汉智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赣0112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智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89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智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与武汉智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武汉智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智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0000元或查封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匡宗平
人民陪审员 龚 青
人民陪审员 聂丰升
书 记 员 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