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

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192民初562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晨鸣路1号1#厂房(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091074063L。
法定代表人:刘大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朝瑞,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解放路6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6690623。
法定代表人:徐国平,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平,江西志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缘,江西志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叶公司”)与被告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美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美康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于2020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朝瑞、周慧,美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867426.46元,并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期间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自2018年10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9月18日为37540.29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兰叶公司和被告美康公司(原名美康绿色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1日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由兰叶公司为被告承建的众森国际花园项目供给预拌混凝土,合同对材料价格、结算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砼款:每月信息指导价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结算后第四个月15日前,甲方支付第一个月结算款的80%,次月以此类推。尾款主体封顶后三个月付清,混凝土款必须转入乙方公司公账,每次付款前乙方提供同等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同时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甲方责任和义务中第9款约定“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合同签订后,兰叶公司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供货义务,商品砼结算单均由被告方指定的委托代理人徐国平签字确认,且兰叶公司均提供了合同所要求的决算金额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延迟支付货款,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累计欠款867426.46元,兰叶公司多次催款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现兰叶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美康公司辩称:因承建由江西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众森国际花园项目,2017年3月11日,美康公司与兰叶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约定了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双方也一直照此执行。
美康公司认可尚欠兰叶公司货款867426.46元。未付款的原因是:1.兰叶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有问题。该项目地下室地坪,地面起砂十分严重。2018年12月28日,美康公司邀请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地下室进行钻芯取样鉴定。参与取样的还有见证单位江西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派人现场见证。后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编号GJC20181228001W的检测报告,证明了该部分混凝土不符合合同要求的C25质量(详见“检测报告”)。在这之前,美康公司两次请兰叶公司派人来现场进行了查看。2018年12月10日与兰叶公司的付小朝联系,其到现场察看后未提出质疑。12月17日,兰叶公司的时俊、刘斌、苏欣再次查看,也未质疑,事后说回公司讨论处理此事。在美康公司的多次催问下,兰叶公司一直未作合适的回应。后美康公司对起砂问题交由开发商江西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固化处理。此问题,给美康公司带来时间和经济损失,美康公司保持提起反诉之权利。2.合同约定,付款前需先提供有效发票,有一笔306227.18元款项没有开具发票。因此,该笔款项款未付不应认为是美康公司违约。
关于本案的违约金计算问题。306227.18元款项未开具发票,不能计算利息。剩余货款561199.31元根据合同约定,按每月千分之一计息,直至付清。
反诉原告美康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处兰叶公司赔偿美康公司因众森国际花园二期地下室地坪起砂,需进行的固化费用233469.2元。2.判处兰叶公司赔偿因该固化施工造成的赶工窝工经济损失101250元。两项合计334719.2元。3.本案反诉费用由兰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美康公司因承建由江西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众森国际花园项目,2017年3月11日与兰叶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就美康公司承建的项目供给混凝土,约定了双方的材料、质量、结算、付款、违约责任等。2018年11月,由兰叶公司供给混凝土的项目发现地下室地坪地面标线、地坪漆起砂严重。2018年12月10日与兰叶公司的付小朝联系,其到现场察看后未提出质疑。12月17日,兰叶公司的时俊、刘斌、苏欣再次察看,也未质疑,事后说回公司讨论处理此事。12月18日,时俊给出解决方法为,公司提供砂石、水泥等材料,免费配合处理此事。美康公司经咨询专家,多次要求兰叶公司进行固化处理未果。项目由江西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因工期需要,美康公司同意由江西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寻找合作方进行固化处理。江西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明辉车安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固化合同,由后者进行地下室地坪的固化处理工作。为证实地下室地坪起砂的质量问题。2018年12月28日,美康公司邀请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地下室进行钻芯取样鉴定。参与取样的见证单位江西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派人现场见证。后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编号GJC20181228001W的检测报告,证明该部分混凝土不符合合同要求的C25质量(详见“检测报告”)。因地面起砂严重,需做固化处理,总面积为38200㎡,价格8元/㎡。该部分的工程款为305600元。另,因此事引起工程的其他损失见列举。在美康公司与兰叶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第七条(二)款5项中,明确约定:因乙方砼质量达不到合同签订的强度等级,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所以本案全部责任应由兰叶公司承担。
反诉被告兰叶公司辩称:其交付的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符合合同约定。美康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兰叶公司提交的生产明细表、混凝土配合比检测报告、原材料检测报告、配料明细表、商铺混凝土开盘鉴定及出厂合格证、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发票开票登记,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兰叶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7张,不足以证明涉案项目于2018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美康公司提交的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一份、美康公司和兰叶公司往来函件、美康公司与江西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函、江西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明辉车安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结算书和支付工程款发票,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阐述。兰叶公司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系兰叶公司与美康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中约定适用标准,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美康公司因承建由江西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众森国际花园项目,于2017年3月11日与兰叶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合同约定兰叶公司向美康公司供给混凝土,约定了双方的材料、质量、结算、付款、违约责任等。合同载明“六:……3、交货检验:在交货地点,应由双方实验人员在监理方鉴证下,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取样实验,制作试件并编号后,进行标养。八、结算方式与付款方式:每月信息指导价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结算后第四个月15日前,美康公司支付第一个月结算款的80%,次月以此类推。尾款主体封顶后三个月付清,混凝土款必须转入兰叶公司公账,每次付款前乙方提供同等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美康公司。九、违约责任:……砼款如未按合同要求支付,余款将按月息千分之一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兰叶公司按约供给混凝土。
2018年12月,美康公司就项目地下室地坪地面标线、地坪漆起砂严重问题多次联系兰叶公司。2018年12月23日,兰叶公司回函称,其供应的混凝土没有质量问题,本着双方友好合作的关系,配合处理美康公司反映的问题,无偿提供修补材料(砂石、水泥等)。2018年12月28日,江西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地下室抗压强度进行检测,后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证明该部分混凝土不符合合同要求的C25质量。2019年1月5日,美康公司向兰叶公司发函,称其抽芯取样检测,混凝土强度等级偏差较大,如兰叶公司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函之日起2日内重新检测,如兰叶公司未能提供合格检测依据。3日后美康公司将对整个地下室采取用环氧树脂固化处理,相关费用在兰叶公司货款中扣除。2019年1月16日,美康公司向兰叶公司发函,称兰叶公司若对芯样有异议,请于2019年1月20日前到施工现场与其共同见证抽取芯样。2019年1月25日,美康公司函告江西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寻找合适公司对地下室地坪进行固化处理,费用在工程款中作相应扣除。江西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明辉车安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固化合同,由后者进行地下室地坪的固化处理工作,共花费233469.2元。
另查明,美康公司累计欠付兰叶公司砼款867426.46元。自2018年11月起兰叶公司停止开具增值税发票,2020年10月16日,兰叶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58923.79元,至此,兰叶公司提供了合同所要求的决算金额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兰叶公司与美康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兰叶公司诉请美康公司支付货款867426.46元,美康公司对该货款金额无异议。且兰叶公司提供了合同所要求的决算金额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货款应予支付,兰叶公司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预拌混凝土质量的问题。预拌混凝土是半成品,经过施工单位的浇筑、振捣、养护才形成最终成品——混凝土结构物。影响混凝土结构物因素众多,如混凝土质量问题、混凝配比不当、施工不当、养护不当等等,混凝土结构物质量存在质量问题不能反推出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故混凝土结构物出现质量问题责任难以确定。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商品交付时双方应当进行抽样备检,但双方均未履行该义务。现美康公司主张混凝土不符合质量要求并出具一份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佐证,本院认为,首先,该证据仅能证明混凝土结构物存在质量问题,不足以证明预拌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其次,兰叶公司提供混凝土生产明细表、混凝土配合比检测报告、原材料检测报告、配料明细表、商铺混凝土开盘鉴定及出厂合格证、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等证据亦可佐证其产品出厂时及送检样品符合质量要求。综上,美康公司主张兰叶公司提供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并诉请兰叶公司承担固化费用及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兰叶公司诉请的违约金。美康公司多次就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与兰叶公司沟通。涉案合同约定,双方在交货地点,共同取样实验,制作试件并编号后,进行标养。但双方均为履行该义务,现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兰叶公司亦负有一定责任。美康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具有一定合理性,出于公平考虑,兰叶公司诉请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67426.46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8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01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 权
人民陪审员  漆冬华
人民陪审员  范凤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万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