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12执保210号之一
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与武汉智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赣0112执保2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申请人武汉智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武汉智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其被冻结账户(账号:441167533018800033927,开户行:交通银行广州流花支行,专用账户名称:武汉智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人工资专户)是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智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冻结的上述账户系其开立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武汉智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账户(账号:441167533018800033927,开户行:交通银行广州流花支行,专用账户名称:武汉智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人工资专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志强
书记员 汪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