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1789号之六
原告: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解放路6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6690623。
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良,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尉,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54942360X。
法定代表人:单国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菊明,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平,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诉被告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27元减半收取31363.5元,由原告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缪光明
人民陪审员 罗爱萍
人民陪审员 邓新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胡震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