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206号之二
申请人: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6690623。
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54942360X。
法定代表人:单国良,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依法作出(2020)赣0112执保20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续冻(封)申请,申请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美康绿色建筑集团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70,000元或查封、扣押的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志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公 芬
书 记 员 黄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