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3民初218号
原告: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医科大学,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医科大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25元,由原告承担,减半退还9512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