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82民初710号
原告: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111373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原市滨水新城管理委员会,地址开原市新开街大九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282580739708X。
原告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滨水新城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莹
人民陪审员 黄 荣
人民陪审员 董 皓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