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2民初817号
原告石任喜,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系沈阳市于洪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符向前,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11113730R,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向前,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44339517Q,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695587755,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85-2号22层。
负责人马同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任喜与被告***、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任喜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任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任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石任喜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