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3民初3079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昌晟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大光明桥下天星河畔第七层第B-24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天津昌晟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