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424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天津赢信达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四合庄村西南房子。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大光明桥下天星河畔第七层第B-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赢信达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赢信达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83894.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3894.7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2月23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天津赢信达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为1042元,由原告负担42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83894.7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并给***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2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分别于2022年9月14日、9月15日、9月16日、10月13日、11月7日、12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3个(均余额不足);3.2022年10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津B5××**号东风牌汽车、津RG××**号马自达牌汽车各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进行处置;4.2022年10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津F1××**号沃尔沃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进行处置;5.2022年10月2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6.2022年12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100元;7.2022年12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现扣划的上述款项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2022年12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财产调查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