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合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707号
原告上海合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合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日做出的“****(2014)办字第1495号”裁决,以**为被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并提起了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并指派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2014)办字第1495号”裁决书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此原告上海合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为此本院向原告上海合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释明。2014年9月19日,原告上海合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合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但是,原告上海合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基于上述实情所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当然地表示其服从了仲裁裁决,原告上海合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以法定之理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之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合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史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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