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2民初22598号之一
原告:贵州玉蝶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丰报云村贵慧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0882021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行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遵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容贵酒店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AK8CW0J。
负责人:**。
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贵安1号ZE-07-03-3地块林航中心部分第A栋(A)1单元3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6FW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久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杨家巷小区30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HGYOR4Q。
被告:贵州顺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1436450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玉蝶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习中创城投有限公司遵义第一分公司、中创城投有限公司、贵州久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顺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玉蝶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贵州顺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玉蝶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顺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