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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3民初620号 原告:***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东坪街766号12层0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庆阳路3号第23层0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成花,系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1号ZE-07-03-3地块领航中心部分第A栋(A)1**3层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6年8月14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 原告***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中创城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查。 ***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书》;2、判令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退还原告合同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和被告***对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应当返还原告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在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无力清偿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经***介绍,原告与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签订《劳务合同书》,合同约定就位于平川区***镇的平川区乡村振兴现代循环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水源工程(一期项目)劳务部分由原告承包,工程内容为土石方挖运,工程量暂定为500万方,工程款单价为每立方米8.5元,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向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对公账户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3000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于2022年8月25日向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支付了200000元保证金,于2022年9月2日向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支付了100000元保证金,均备注为***镇工程项目保证金,后原告多次督促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发出施工进场通知书,但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迟迟不肯发出施工进场通知书且对此无任何解释。综上所述,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同原告签订《劳务合同书》后,迟迟不履行合同,导致原告无法进场正常施工,致使原告与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书》中:“十一、其他条款……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法院不明,约定管辖条款无效且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