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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公司设立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5民初2172号 原告:**,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告:***,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6FWXM,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1号ZE-07-03-3地块领航中心部分第A栋(A)1**3层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50000元公司设立费;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能够在南通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建设工程,经和被告方多次沟通并得到该保证后,双方于2021年9月30日签订成立分公司协议,并按协议向被告转账设立费50000元。但经过相关操作和咨询后才知,按规定分公司不可以参加工程投标,被告对原告的行为存在欺诈成分,后原告退而求其次拟以总公司名义在南通投标,又因总公司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失去投标资格。以上情况已背离双方设立分公司的初衷,现双方协商不成,引发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公司设立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讼争设立的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涉纠纷应移送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