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城投有限公司

陈某1、中创城投有限公司连云港第一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213民初4436号 原告:陈某1,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土门镇茅坪村4组窑场5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连云港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综合楼426-8-9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三井村棚改项目部。 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贵安1号ZE-07-03-3地块领航中心部分第A栋(A)1单元3层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2,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某1与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连云港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第一分公司”)、李某、中创城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7日,经人介绍,被告李某以被告中创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名义向原告谈及山西省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电梯改造安装工程项目,且承诺在大同市范围内可以为原告介绍600台既有住宅的电梯安装项目。原告基于对上述二被告的信任,有意承包该项目,并向李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缴纳项目环保押金50000元。其后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我公司承诺,所收取的小区环保押金如果在10-15天内不能开出开工令,进入小区退还环保押金,合同依理生效”;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山西电梯环保压金伍万元”。原告在缴纳押金后一直等待被告能够提供具体的电梯安装小区名称、安装台数等详细信息,并等待三被告发出正式的开工令,但时至今日,原告没有收到任何相关信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规定以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适用协议管辖,若无协议管辖,则适用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因原告陈某1同被告中创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2年7月7日签订的《山西省既有住宅电梯改造、加装项目施工合作协议》第十一页中明确约定,“双方合作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其中甲方即被告中创公司第一分公司。故原、被告双方已就争议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该约定系合法有效。根据约定,甲方所在地为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案应由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予以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予以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