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6296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华林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86号天津电子科技中心1-1503-2。
法定代表人:褚国春,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中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18号B区5163。
法定代表人:田志刚,职务经理。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
法定代表人:闫广天,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华林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宝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帅
书 记 员 龚昱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