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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2436号
原告: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240786XJ,住所地南京市水西门木街272号金基广场4A层。
法定代表人:季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常玉路52B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84元,由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