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执2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240786XJ,住所地南京市水西门大街272号金基广场4A层。
法定代表人:季军。
被执行人: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6209667N,地址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52B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荆 佩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