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889号
申请人: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240786XJ,住所地南京市水西门大街272号金基广场4A层。
法定代表人:季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WRDE343,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向阳路石榴淮上合院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等额财产进行查封、冻结,限额人民币41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416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