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1459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秀,贵州省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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