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跃进矿。
法定代表人:周利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萍,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青年西路27号(E)。
法定代表人:还国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续剑,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江苏金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豫01知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原晓爽
审 判 员 詹靖康
审 判 员 张本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毛 涵
书 记 员 汪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