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317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广益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双月湖路**3-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WJ63Q36。
法定代表人:杜亚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子嘉,临沂兰山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滇池南湾未来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MXE3Q89。
法定代表人:高旭姣,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加州花园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17052。
法定代表人:唐晋川,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大道二段**附**(欧洲产业城蓉欧智谷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70UAN8Y。
负责人:唐晋川,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川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H53E9Q。
法定代表人:窦建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广益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川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山东广益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川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川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山东广益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