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城投泽锋商品混凝土有限责公司、广某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228民初174号
原告:都安城投泽锋商品混凝土有限责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上江村巴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8MA5N714X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德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德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河西大道(南)江滨小区A3幢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8MA5P1QNY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广***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红河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739999617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都安城投泽锋商品混凝土有限责公司诉被告广***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广***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都安城投泽锋商品混凝土有限责公司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法应当按照自动放弃诉讼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