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安都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228财保10号 申请人:广西安都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安阳大道东二里***寓F2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C46E3Y。 法定代表人:黄昌活。 委托代理人:***,广西德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德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红河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739999617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安都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14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担保,担保金额:143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143万元的财产。 保全期限: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若需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安都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