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603民初1372号 原告: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大化县大化镇红河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73999961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西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东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603MB19221890。 法定代表人:沈奕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基建股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局基建股干事。 原告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广西宏泰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成公司)诉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原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泰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区教科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施工款598722元。以598722元作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2年8月22日起到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当庭变更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施工款599452.3元,以599452.3元作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2年8月22日起到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事实与理由:经招投标,原、被告双方于20218年6月签订《防城区水营小学教学楼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总价3263752.3元,约定工程施工期为180天,原告于2018年7月15日进场施工,2019年9月1日完工并交付给被告使用,2019年12月10日工程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从原告进场施工到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并验收合格,被告分八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2664300元外,未按约定支付余下的599452.3元,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要求,但被告均拒绝履行,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区科教局辩称:1.项目的审定价为3135083.19元,已付工程款是2664300元,未支付工程款是470783.19元。欠付工程款是事实,但原告主张的数额不对。2.原告利息请求我不认可,现在还在争议阶段,不应计算利息。现在疫情影响较大,我希望法庭对利息请求予以减免,即便要支付利息,也应该从法院判决限定我方承担支付责任时间之后起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区教科局作为建设单位对防城区水营小学教学楼项目进行招标,经过招投标,原告宏泰成公司以包工包料、施工总承包的方式中标防城区水营小学教学楼项目施工设计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及其配套实施。中标价3263752.3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47307.5元,规费中按规定向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的建安劳保费65275.05元),工期180日历天。2018年6月,区教科局作为发包人和宏泰成公司作为承包人就防城区水营小学教学楼项目签订《防城区水营小学教学楼项目施工合同》,区教科局将防城区水营小学教学楼项目发包给宏泰成公司。合同约定工程总价工程施工期为180天,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6月,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2月,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签约合同价为3263752.3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147307.5元,建安劳保费65275.05元……合同对工期延误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晌关键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8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含8小时)影响正常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⑤因发包人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提供材料提供延误的。⑥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逾期竣工的**工程罚款,每延误一天,按该栋工程结算造价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处罚,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的单位工程结算造价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4%。合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工程进度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审计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工程质量保证书的第三条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7月进场施工,2019年9月1日完工并交付给被告使用,2019年12月10日工程验收合格,区教科局接收使用。 另查明,防城区审计局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结算,防城区审计局出具防区审报〔2021〕69号审计报告载明,案涉项目合同约定总工期为180日历天,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12日,完工日期为2019年9月1日,实际施工总工期为418日历天,施工工期延误共238日历天。案涉项目工期违约金扣款127939.09元,竣工结算合计为3135083.19元。 再查明,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6643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标通知书》、《防城区水营小学教学楼项目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误期赔偿费、工程联系函、教育项目资金申请表,被告提交审计报告及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庭审**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防城区水营小学教学楼项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被告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工程量,施工成果经被告验收后接收使用,被告理应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既不能按合同总价进行确认,也不宜按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但原被告对案涉工程审计的完成量及质量均无异议,也未提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只是对于是否应当扣除相应工期延误违约金存在争议,因此,本案工程款可以参照审计报告的结果酌定。原告认为存在工期延误主要是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施工进度款等原因导致,被告在庭审中亦承认确实存在工程进度款延误支付情形。综合原告在事实上确实存在工期延误情形及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过错程度、雨天造成施工进度缓慢等因素,审计报告中扣除的工期违约金127939.09元应酌情由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即原告和被告各承担63969.545元)为宜,据此,本案工程款应确认为3199052.735元(审计结算价3135083.19元+扣除的工期违约金63969.545元=3199052.735元)。双方确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6643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34752.735元(3199052.735元-2664300元)。双方对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无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原告主张从2022年8月22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向原告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4752.73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34752.7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2年8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8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