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执13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衡东大道尚达峰景2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大化县大化镇红河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8月29日生,住云南省邵通市镇雄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4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2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协议,故本案依法以终结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4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