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424执恢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衡东大道尚达峰景2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大化县大化镇红河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4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0424执恢2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