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永 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执2562号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望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045913128。
法定代表人:应开华。
被执行人:浙江高原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79728714L。
法定代表人:林星来。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望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高原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2020)浙0784民初6694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高原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21)浙0784执2562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高原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美 姿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 记 员 冯 雅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