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众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众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执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众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实业街**同顺公寓****,机构代码:91510105797810878X。
法定代表人章帆。
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成,住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代码:91510000789142881R。
法定代表人车志辉。
申请执行人成都众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川0108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进行查询,查询到申请人保全查封的房屋于2012年5月28日备案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本院保全查封时间是2017年7月7日,故该房屋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其余房屋均系轮候查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宏山
审判员  范 伟
审判员  舒友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彭 洋